書記官涉貪 一審判10年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郭姓書記官,涉嫌侵佔公有財物、偽造文書等罪,今天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4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被告自民國90年至98年間,擔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書記官,負責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並輪值代收行政執行事件款項。
被告於95年間因承辦違反營業稅法行政執行事件,查封義務人的羊毛背心、上衣、夾克共144件,並簽請變賣,不料被告竟未變賣,反而佔為己有。
為了掩飾犯行,被告竟偽造變賣筆錄,經行政執行官於97年發現筆錄並無拍定人簽名,且拍定日期有塗改,於是展開內部調查,才發現被告共觸犯13項罪行。
判決書指出,被告所犯包括侵佔公有財物罪、侵佔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偽造公文書罪、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等共13罪,另涉挪用公款新台幣4000元至2萬1484元。
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嘉義地方法院今天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4年,全案仍可上訴。

資料來源:《中央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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