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1.23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12451  
號令修正公佈第 50 條條文;並自公佈日施行


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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