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燒炭輕生,房東以「房屋成凶宅」,要求死者家屬賠償敗訴!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3年前疑似感情因素,在朋友的租屋處燒炭自殺,陳姓屋主事後降價百萬,以「凶宅價」650萬元把房子賣出,同時向陳姓男子的父母求償損失,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凶宅造成市價減損是心理因素造成,房屋本身結構並未因此毀損,屋主沒有具體損失,死者家屬免賠定讞。 5樓住宅、社區警衛管理、門前還有小花園,位於新北市中和,20多年的中古屋大樓,3年前發生自殺案件,房子成凶宅,死者父母遭到原屋主提告索賠。社區主委:「他那時候是賣600多萬,那時候房價也差不多700多萬吧。」 社區主委說,當時30多歲的陳姓男子疑似和未婚妻感情生變,跑到朋友租屋處燒炭,送醫不治,2個月後,陳姓屋主把房子賣給一名張姓女子,坦白告知是凶宅,價格降到650萬,但屋主自認,當時房價大約750萬,向死者父母求償100萬損失。 原屋主陳姓男子:「本來房價就會下跌啊,就賣得便宜點,不然怎麼辦,太無奈了,本來就很無奈啊。」 死者家屬委任律師表示,失去兒子的痛,讓做父母的難以承受,指控屋主怎麼忍心再求償,法院審理後認定,凶宅導致房價下跌,是心理因素,陳姓男子燒炭並沒有破壞房屋結構,判決死者家屬不用負擔賠償,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