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84721 號令增訂公佈第 6-3 條條文 第 6-3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修正施行前,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 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而尚未確 定之事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