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愛情喜劇電影「愛情限時簽」的台灣版? 彭男、柯女是直銷公司的同事,因公司對夫妻給予較佳的福利津貼,兩人10年前特地去辦「假結婚」,去年彭男發現柯女「外遇」,想把假的變成真的,遂持當年的結婚公證書去戶政機關辦登記(身份證配偶欄註記),柯女很氣,乾脆自首雙方根本是假結婚,向法官訴請這段婚姻無效;法官認為,當年兩人結婚已符合「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規定(民法修正前),婚姻有效,昨駁回柯女訴求,這段婚姻乃「弄假成真」。 男私辦登記 宣示主權 柯女提出告訴,指她與彭男受雇同一家直銷公司,公司規定,若同事結婚,可享較佳福利津貼,她與彭男覬覦此利益,於是搞假結婚,10年前到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簽立結婚契約書,並做成公證書;實際上,雙方未將婚事告知親友,也沒發喜帖或宴客,仍各自保有原本的生活型態,也未共同居住。 自首假結婚 女要自由 柯女指出,她向彭男表示自己有男友後,彭男竟於去年5月,持偽簽的結婚公證書,去戶政機關註記身份證配偶欄,且未事先知會她,她盼法官確認這樁婚姻無效,還她自由之身。 彭男抗辯指出,結婚時,並非目前的「登記婚制」,而是舊制的儀式婚制,須有公開儀式,所以當時沒登記,實屬常態,而他後來去戶政機關註記身份證配偶欄,是因柯女疑有外遇,他要藉此挽回她。 彭男強調,當年與柯女在公證人事務所完成公證儀式時,有3名證人在場,且他與柯女婚前就是男女朋友,婚後常出遊、同睡一房,去年與前年也曾出去玩;柯女會提婚姻無效之訴,目的是為了解決她與前男友通姦的事實。 儀式是真 判婚姻有效 法官傳訊結婚證人,即公司同事張男,張男稱公司規定若同事結婚,海外旅遊及紅利有加分效果,因柯女的家人認為2人太年輕且收入不穩,反對他倆結婚,但2人婚後曾在外租屋,他很清楚認知2人要結婚。 法官認為,兩造相偕到事務所辦理公證結婚,有2人以上的證人在場,顯見兩造結婚符合民法修正前規定的「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要件,就算沒印發喜帖或宴客,都不影響其結婚的認定,故駁回柯女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