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銷售後所有權移轉 3 個月內應開立發票 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三個月內開立統一發票,還要報繳營業稅

所有權移轉三個月內開立統一發票,還要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昨(十三)日表示,營業人銷售房屋後,因為某些原因故沒有拿到尾款,但是房屋所有權已經移轉的話,最慢也要在建物所有權移轉三個月內開立統一發票,還要報繳營業稅,否則,除了補稅還會被處罰。另外,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果有銷售行為,也要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說明,營業人無論銷售貨物或勞務,都應該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的期限來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不過營業人在預售房屋的時候,就已經跟客戶約定要用銀行貸款來抵繳尾款,但因為某些原因沒有辦好或是沒有取得銀行的貸款來撥充尾款,不過房屋所有權卻已經移轉,這時候就應該在所有權狀核發日最慢在三個月以內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7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770579317號函也有相同的規定。

國稅局強調,不動產所有權經移轉登記後,如果還有銷售金額沒有在所有權狀核發日起三個月內開立統一發票,一經查獲,除了要補報,由於已經在調查基準日之後,所以也沒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報免罰的規定,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外,另因同時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罰鍰部分也會被擇一從重處罰。此外,國稅局同時表示,建商在其他縣市設置建築工地的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果有銷售的行為時,應該要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

對此,國稅局說明,建設公司與建築工地如果在同一個縣市內,工地的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應由建設公司報繳營業稅,但如果不在同一個縣市內,有關工地的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的銷售行為,就應該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不過同一縣市有好幾個工地時,就只要選一個營業場所來辦理營業登記,並進行同縣市各工地營業稅的報繳事宜。國稅局進一部說明,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的銷售行為,應視有無辦理簽約及收受訂金等事項而定,單純接待賓客或處理驗收建材的話,就不用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