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擦撞 女無罪改判有罪


根據判決書指出,陳女去年7月30日凌晨,在台北市林森北路某KTV飲酒、唱歌後,騎機車行經林森北路與民生東路口,想左轉民生東路一段時,未兩段式左轉,擦撞一輛小客車。

員警獲報到場後對陳女施以呼氣測試,發現她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7毫克;檢方以公共危險罪將她起訴。

簡易判決以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判陳女有期徒刑4月。

案件上訴後,台北地院以陳女通過「直線步行10公尺後迴轉走回原地」、「畫同心圓」等測試,及員警證稱她當時「精神狀況還算正常」等,改判陳女無罪。

全案上訴高院後,合議庭認為,這次事故與陳女酒後駕車有關,依公共危險罪再改判陳女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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