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為深澳國小新建工程,兩年前拆除了隆勝汽車駕訓班所有違建物,隆勝汽車駕訓班認為多拆了,一狀告上法院,請求國賠。基隆市府辯稱是同一臨時建照,依法也可拆。 基隆地院承審法官認為若為違建也應另為依法處理,判市府應賠償239萬元。全案還可以上訴。 判決書指出,深澳坑路隆勝汽車駕訓班20多年前申設時,因承租土地為學校預定地,與巿府立切結書,約定只要巿府有設校計畫,願無條件拆除地上物所有設施。駕訓班取得臨時使用執照後,後來擴增一部分相連的違章建物。 為遷建深澳國小,巿府2007年間通知隆勝駕訓班依約拆除預定地上建物。駕訓班負責人接獲公文後重測土地,發現只有部分建物位於學校預定地上,因此僅拆除占用學校預定地的建物,其餘繼續留用,並維持對外招生。 巿府2009年見隆勝駕訓班留用的建物位於深澳國小側門出入口,為避免影響學校人車通行,要求拆除。為此,市府內部曾開會討論決議給付拆除補償費,最後又認為駕訓班應依當初切結書內容,無條件自行拆除,要求隆勝駕訓班全部自行拆除。 因見隆勝駕訓班無意自行拆除,市府在2010年8月全部強制拆除。巿府辯稱剩下未拆的建物屬越界建築,領有同一張臨時建物執照,應受切結書規範,依法也可拆掉。 不過,基隆地院審理認為,巿府未查證建物坐落位置,誤拆非公共設保留地上的建物及違建等,顯然有過失,就算拆除物為越界建築,也應另依法處理,隆勝駕訓班有理由請求國賠,判巿府要賠239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