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77941 號令增 訂公佈第 54-1 條條文 第 54-1 條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 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