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越南的女外配鄭氏惠,三年前獲內政部許可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兩年後,內政部根據法院判決書,認為鄭女申請歸化前與他人通姦被判刑確定,不符國籍法「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規定,撤銷她的歸化,鄭女不服打行政訴訟,官司被判敗訴,到手的中華民國國籍就這樣飛了。
多年前嫁給我國國民的鄭女,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內政部審查後,同年許可歸化。
鄭女取得我國國籍後,卻因在九十八年三月間至十一月廿九日,連續和阮姓男子通姦,他的丈夫提告後,台南地院依通姦罪判鄭女有期徒刑二月,可易科罰金確定後,她在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繳交罰金,執行完畢。
內政部認為,根據法院判決書的認定,鄭氏惠在申請歸化前,有「與他人通姦」的犯罪罪行,違反國籍法第三條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應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等要件,以鄭女犯通姦罪有違公序良俗,去年十月撤銷她的我國國籍。
鄭女不服提出訴願被駁回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北高行審理後,認為鄭女犯通姦罪已判刑確定,是否准許外國人歸化為我國國籍的決定,是國家主權行使高權行為,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安定與公序良俗,國籍法第三條明定申請歸化須「品行端正」。內政部撤銷歸化,並沒有濫用裁量權,判決鄭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