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日工作中暑 雇主有責

雇主若任由員工在高溫環境下作業,並非無法可管,依照勞工安全健康設施規則,若違反規定,可罰3萬至15萬元;若構成職災,雇主也須負相關刑責

烈日工作中暑 雇主有責

夏日炎炎,有不少勞工仍在烈日下辛苦工作,台灣雖然沒有高溫假或高溫津貼,但雇主若任由勞工頂著大太陽工作,缺少防護措施可能會挨罰,若釀成中暑造成職業災害,雇主也有連帶責任。

北市勞工局勞檢處科長鄭進順指出,台灣沒有高溫假,勞工在天氣太熱時出勤或工作,也沒有特別的津貼,但在高溫環境下工作,很容易造成勞工職災,例如熱衰竭、中暑、抽筋、脫水、熱昏厥等。

日前台北市就曾發生一名雇員在大佳河濱公園大直橋至8號水門間割草時,因在烈日下作業,造成熱衰竭被送往仁愛醫院救治,所幸經送醫治療後已無大礙 

勞工局檢查處人員接獲通報後立即前往檢查,經量測現場工作草坪日照溫度,竟高達攝氏42.4度,比當天氣象局預報最高氣溫攝氏33度,還高出9.4度,現場發現雇主沒有提供飲水,當場要求所屬公司立即改善。

鄭進順指出,依照目前的法令,勞工局可依勞動基準法第35 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來限制雇主不要讓員工在大太陽下工作太久

另外,現場主管應準備溫度計、提供有遮陽之休息區,視溫度高低調配工作與休息時間,並避開高溫時間工作等相關權宜措施。

鄭進順表示,雇主若任由員工在高溫環境下作業,並非無法可管,依照勞工安全健康設施規則,若違反規定,可罰3萬至15萬元;若構成職災,雇主也須負相關刑責,因此最好的方式就是避開高溫時間等權宜措施,保護員工安全。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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