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6.13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38131  號
令修正公佈第 245  條條文


第 245 條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
           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
           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
           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
           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
           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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