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男和妻子林女,今年一月載著發高燒的五歲兒子到醫院就醫,卻超速挨罰一千六百元,夫妻倆不服向地院聲明異議,主張去年底保育人員為急救一隻玳瑁超速,都能以「救動物如救人命」免罰,何況他們是為了救兒子,法官調閱兒子病歷,認定已符合《行政罰法》「緊急避難」規定,判免罰。
鄭男昨受訪表示,當天送醫前已讓兒子吃退燒藥,提出申訴時,交通裁決所和監理所都以兒子病歷記載體溫僅攝氏三十八度,未達嚴重程度而駁回,他氣憤說:「難道要等兒子頭殼燒壞才能超速送醫嗎?我們的寶貝兒子難道比不上一隻海龜?」他強調,是因不服氣才打官司討公道。
超速12公里罰1600
判決指出,今年一月二十七日年初五晚上,鄭男兒子因發燒達攝氏三十九點五度而哭鬧,鄭妻雖餵吃退燒藥,兒子依舊喊痛。由於兒子因氣管受感染有呼吸困難的病史多年,且曾因高燒掛急診、住加護病房、接病危通知等,因此兒子再度高燒,讓鄭男很焦急。
當晚近十一時及隔天凌晨近二時,鄭男兩度撥一一九求援,但消防員建議鄭男自行就診,鄭男夫妻只好在凌晨三時多自行開車,從沙鹿住處直奔榮總就醫,不料行經台中港路三段時,因速限五十公里,鄭男開車時速六十二公里,超速十二公里被測速照相機拍下,鄭妻三月接到一張一千六百元罰單。
符緊急避難規定
鄭男夫婦不服氣,向法院聲明異議,並提出去年底一隻玳瑁誤入魚網,被撈起時奄奄一息,雲林縣政府保育人員將玳瑁送往屏東海生館急救,也超速被告發,當時保育人員以「救動物如救人命」提出申訴獲免罰,鄭男夫妻認為,玳瑁都能讓監理單位網開一面,希望法官也能體諒「病在兒身痛在娘心」。
法官調閱病歷,發現當天經檢查,鄭男兒子口腔有一個大膿包,且因門牙開始換牙致疼痛、高燒,經傷檢判定為第三級,屬緊急等級,應於三十分鐘內診治,且急診醫師要求留院觀察待天亮進一步檢查;故認為鄭男夫妻因恐兒子延誤就醫不慎超速是不得已,符合《行政罰法》緊急避難規定,判免罰。
遇飆仔違規免責
駕駛人若在急迫下不得已超速,確可依《行政罰法》第十三條規定不予處罰。因此鄭男夫婦若檢附診斷證明等資料佐證,即可提申訴,警方查證屬實,即會發函監理單位建議免罰。
律師許智捷表示,符合緊急避難要件而遭開罰單,都可免責,像是因禮讓救護車、或搭載即將臨盆的孕婦、遭飆車族或仇家追逐等而違規,不過除要舉證,駕駛人也須證明除了違規已無他法,才能獲免罰。
◎ 交通罰單申訴流程
1.到監理單位填寫陳述單
2.待舉發的警察機關回覆說明
3.若民眾不服警方說法,待收到裁決書後20天內,可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由監理單位轉交管轄地方法院裁定
4.仍不服法院裁定,民眾有權抗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