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歲的陳姓老人坦承他年輕時花天酒地,離婚後又放著子女不管;但他因病生活過不下去,在法庭上拜託法官要求子女給付他扶養費。高雄地方法院法官並未因他的坦白而心軟,駁回他的請求。
陳姓老人提告說,85年5月離婚迄今,患有中度精神障礙,沒有工作收入,也沒有財產足以維持自己的生活,僅領取社會救助金維生,他因病須在安養中心療養,缺錢支應。
被告二人是他的子女,有扶養的義務,卻拒絕扶養,他依據99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請求子女應按月共同給付他9829元。
兒子出庭表示,他失業,沒有能力負擔扶養費。他念國小時就到阿姨家由阿姨扶養,從小就沒有受到父親的照顧。
女兒說,她負擔也很重,目前還有房貸,沒有能力支付扶養費。她自國小開始就在打零工,都是受母親照顧,當時父親經常在外面花天酒地,回家就打媽媽,家庭經濟都是媽媽在負擔。
面對子女的反應,陳姓男子當庭感慨地說:「我十七、八歲還沒有結婚前就帶肺結核病,沒有辦法工作,沒辦法辦法照顧小孩,所以都是我太太在照顧。」
陳姓老人的坦白,仍未能獲法官認可給付扶養費,判他敗訴。
法官認為,陳姓男子離婚後,不但未負起照顧子女的責任,且十多年來不曾與子女聯繫往來,如今在法庭見面,開口要錢,說不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