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母姓的條件

民法規定,子女出生登記後,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各以1次為限。

另有4種情形,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的請求,為子女利益宣告變更子女姓氏為父姓或母姓,包括:父母離婚、一方或雙方死亡、生死不明滿3年、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的情事。

楊女因前夫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聲請兒子改從母姓,雖符合民法規定,但民法也規定,子女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雙方既已在監護協議中約定兒子未成年前不可改姓,法官因此沒有裁准。

不過,這個問題在楊女兒子滿20歲成年後,自然迎刃而解,因為屆時可依前述民法規定「子女已成年,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自行聲請改從母姓。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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