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男不滿綠燈起步慢被按鳴喇叭,他涉嫌向對方駕駛嗆聲「幹掉你」,被警方依恐嚇罪嫌送辦;檢方開庭時,被害人竟說「當時不但不害怕,還覺得好笑」,由於恐嚇罪構成要件必須讓人心生畏懼,檢察官裁定不起訴。
檢警調查,去年晚上謝男酒後駕駛自小貨車在路口等候紅燈,因為沒注意變成綠燈,被後方休旅車駕駛人按鳴喇叭、催促前進。
謝男不爽怒嗆對方「你是什麼東西,嗶什麼」、「幹掉你」,還下車打傷休旅車駕駛的頭、頸,警方將雙方帶回派出所,謝男仍怒氣未消,在派出所繼續大罵「幹掉你」、「劈掉你」,他的呼氣酒測值是1.03,被依恐嚇、傷害與公共危險等罪嫌送辦。
雙方事後在傷害部分達成和解,在公共危險部分,檢察官處分緩起訴3年但罰公益捐7萬元與接受法治教育;至於涉嫌恐嚇,檢察官開庭時,休旅車駕駛說,當時看到謝男酒後失態罵他,並不害怕,還一直想笑。
檢察官認為,刑法恐嚇罪的構成要件必須使他人產生畏怖心理,休旅車駕駛人並未因謝男罵的話而感到恐懼,罪嫌不足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