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7年前娶了小15歲的越南女子,婚後陸續付出美金和台幣共有70萬元,越妻在取得台灣身分證後,以探親名義返越,一去不回,男子控告妻騙婚,惟因逾6個月告訴期限,檢方對越妻予以不起訴處分。
南投縣這名46歲男子,是在93年9月與當時23歲的越南籍女子黎氏芳結婚,夫妻相差了15歲。男子在結婚時就先給妻子1萬美元,讓其在越南購買1棟房屋,98年再給7700美元及台幣13萬元。而前年再分別匯出500、1000美元。
黎氏芳在取得我國身分證後,99年4月27日以探親名義返回越南,即未再返台,該男子認為越妻根本是以結婚當幌子來騙取其金錢,因此在去年底向南投地檢署控告越妻騙婚。
南投檢方偵辦該案後發現,詐欺罪若是告訴人與被告是夫妻關係,屬告訴乃論,必須在知悉對方有詐騙之實後的6個月內提告,而男子過了7年才提告,早已過了期限,因此對越籍女子黎氏芳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