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美賴姓富商為娶小三,向美國加州法院訴請與在台髮妻離婚,加州法院判准;賴病逝後,小三為爭奪在台遺產,提起「確認外國離婚判決有效」之訴,台中高分院認為賴拋妻棄子廿四年違反「公序良俗」,認定加州法院判決無效。
賴姓富商的元配胡婦,與賴結婚四十五年,育有四名女子,婚後丈夫外遇對象不斷。卅四年前,丈夫認識一名鄭姓女子,並生下一女二子,對她置之不理,連最基本的生活費都不支付。
十年後,賴姓富商前往美國投資汽車零件,又和蘇姓婦人外遇,元配在台含辛茹苦扶養四名子女,替人洗衣服身兼數職。法官認為,賴違反公序良俗在先,且美國加州要離婚很簡單,加州法院的判決對元配不公平。
賴姓富商在美國的妻子蘇婦表示,「丈夫」到美國投資時,就到加州洛杉磯高等法院請求與元配離婚,經法院判決確定。三年後,她經介紹認識丈夫在美結婚,一直生活至丈夫病逝。
蘇婦表示,丈夫遺囑載有「台灣財產在我的法律承認名分下,蘇婦亦有一分」,但元配胡婦及子女覬覦丈夫在台遺產,寄存證信函要求她交代財產去向,因此她向台灣法院請求確認外國離婚判決有效,以及元配繼承權不存在。
蘇婦強調胡婦早已與丈夫感情破裂,美國加州法院判決離婚,並無違反台灣公序良俗;美國加州既為丈夫住所地,依實務見解,加州法院自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