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無罪…傷重的被訴 輕傷的沒事

苗栗市中正路一年前發生街頭鬥毆事件,雙方互告傷害、重傷害罪,苗栗地檢署偵結,結果傷勢較重、左眼失明的張姓男子被依傷害罪嫌起訴,傷勢輕的龍姓男子被檢察官認為是正當防衛,反而處分不起訴。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李嘉說,一般互控傷害,因都有傷勢,通常雙方都會被起訴,此案重傷者被起訴,輕傷者正當防衛反獲不起訴,案例相當少見。

檢方調查,30歲張姓男子去年2月28日凌晨3點40分開車載羅姓友人行經苗栗市中正路一家網咖前,22歲龍姓男子等5人在路旁嘻鬧,其中一人突然衝出來,險些被張男的車撞上。

張男開車繞一圈後回到現場,張、羅下車質問,引起雙方衝突,張男要打龍男巴掌,龍男舉右手抵擋,碰到張男眼鏡,眼鏡滑移導致張男眼睛受傷。張、羅聯手圍毆龍男,並要拖他上車,他的友人拉開,龍男才趁機逃走。

龍男驗傷,臉、頭皮、頸挫傷及腦震盪;張男左眼眶多道撕裂傷,合併眼球視力完全喪失,雙方互控傷害、重傷害。

檢察官說,張男傷勢僅在左眼,應是龍男為了阻止張男巴掌攻擊的防衛行為,案發時人車稀少,龍男受到無端挑釁,心生畏懼,難以苛求防衛手段,還要費心考量如何減少對方的傷害,因此不起訴處分。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