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63901 號令修 正公佈第 54 條條文 第 54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