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59711 號 令增訂公佈第 3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36-1 條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 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者 ,勞務買受人免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本條修正公佈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