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追著蔡某討債,在蔡某的公司外發傳單,上面註明「殺~很大」、「賞金獵人」等字樣,還貼上蔡某的相片,標示出他的姓名,雖被依恐嚇罪起訴,一審法官竟認為「不足以讓蔡某心生畏懼」而判無罪;檢方上訴高院,二審明察秋毫,認定結果與一審「差很大」,高院法官認為這會讓蔡感受到畏懼,逆轉改判張某拘役45天,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97年3月,張某受託向蔡姓男子催討賭債,張某帶小弟跑到蔡某公司附近,把「殺~很大」等傳單夾放在附近車子上,還發送給蔡某的同業跟客戶,讓蔡某非常丟臉,只好告對方恐嚇。
張某製作散發的傳單有紅色、黃色2種,A4大小,標題註明尋人啟事,右上角以大字標明「殺~很大」,另一張則在右上角印大字標記「賞金獵人」;傳單並載有蔡某的年籍、照片,還俏皮註記「暑假到了~想出國渡假嗎?看清楚,不騙你這是真的!」「代為協尋以下人士:(以下載有蔡某年籍、相片)」、「傳媒、狗仔!獎金在這啦!」等。
張姓男子應訊時坦承發傳單,卻說傳單上口號只是要吸引注意,協尋蔡某還債;但蔡某說,宣傳單是紅色的,上面寫「殺~很大」,他感覺可能會見血,所以感到害怕。
北院發現,「殺~很大」及「賞金獵人」等詞,所占篇幅僅16分之1 ,「殺~很大」是廣告流行用語,不一定會使人害怕,其他語句也沒有恐嚇意味,遂認定不符恐嚇要件,判無罪。
檢方上訴高院,高院細查「殺~很大」的意思,發現眾說紛紜;高院認為,同樣這句話,由瑤瑤喊,或由被告、其他人喊,「效果都不一樣」,不能視為單純的無厘頭廣告用語。
至於「賞金獵人」一詞常見於小說或電影,代表為了獲取獎金而完成雇主要求之人,這些人的行為可能合法,但也可能違法。
高院懷疑,張某明明知道蔡某行蹤,還故意去他的公司外、往來同業及客戶處散發傳單,動機可疑;且張某在傳單上張貼蔡某照片、姓名、職業及特徵,再配上「賞金獵人」一詞,形同要求不特定的人尋找蔡某;這類討債行為,足以使人感受遭全民追緝,生命及身體安全受到危害而心生恐懼,認定構成恐嚇罪。
〔記者侯柏青/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