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駕駛小貨車經水上鄉,疑因陷入道路坑洞,失速撞上路樹致死,家屬認為是嘉義縣政府交通局未善盡維護道路安全責任才出事,訴請國賠510餘萬元,台南高分院認為不當駕駛的黃某應負8成責任,僅判賠57萬餘元。
判決文指出,黃姓男子於95年駕駛小貨車,行經嘉義縣水上鄉義興村的縣道,在嘉南橋北側道路,撞上對向車道路樹,當場死亡。家屬發現車禍路段道路坑坑洞洞,還有柏油凸堆物,認定小貨車先陷入坑洞,再失速衝上柏油凸堆物,進一步撞上路樹。
家屬認為嘉義縣政府交通局對該路段的管理不當,導致路面有坑洞未予填補,柏油凸堆物又未移除,才會發生車禍,訴請國家賠償510萬餘元。但一審遭到駁回,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嘉義縣政府交通局根據水上警分局交通事故現場圖,研判黃男駕車行經嘉南橋後,直接跨越雙黃線,撞上對向車道路樹,而不是家屬所說先撞上坑洞再撞上路樹,自應負車禍責任。
台南高分院審理時發現,車禍現場的確有坑洞和凸堆物,附近常有大型砂石車進出,縣政府交通局應迅修補坑洞並移除柏油凸堆物,如未能及時修補,也應設置警告標誌提醒駕駛人注意,顯示該局管理有缺失,判准賠償。但黃某不當駕駛,應擔負8成責任。〔記者黃博郎/台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