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時間長短議處 碰觸重點部位 讓人不舒服即構成犯罪

彰化地院日前判決一件襲胸十秒、強制猥褻判無罪案,引起軒然大波,民眾質疑構不構成犯罪難道還要用「秒數」決定?法界人士指出,只要涉不尊重他人身體自由和性自主權,不論時間長短,即構成犯罪。

法界人士表示,該起襲胸十秒判無罪案,構成性騷擾,但未達強制猥褻程度;因檢方以強制猥褻罪嫌起訴,法官才判無罪,因而讓民眾對構不構成犯罪有所疑惑。
事實上,在宜蘭另有一起類似案件,一名女外勞蹲在水龍頭前幫僱主清洗碗盤,一名年近半百男子居然從後頭伸出鹹豬手,襲胸還摸臀,雖然當場跑掉,隔天又食髓知味跑來襲胸。
該名男子自以為摸的時間短就不會有事,但宜蘭地院認定襲胸、摸臀各五、六秒,最後一次襲胸二、三秒,依強制猥褻罪各判八月徒刑,合併廿二月徒刑。
嘉義地區另有一男子,假借辦手機之名,趁機摸女店員胸部一把,過程才兩秒鐘,女店員當面質問「你為什麼摸我?」男子還理直氣壯的說,「摸一下又不會怎樣!」被依性騷擾罪判處四月徒刑。
法界人士指出,法官審理類似案件,時間長短不是唯一考量標準,被害人感受、被告的動作和態度,才是案件的重點,不論只發生幾秒鐘,只要有碰觸到被害人重點部位,讓其感到不舒服即構成。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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