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1.14修正外交部組織法
  • 台中地區-4/18(二)14:00~17:00,免費與律師現場諮詢開始預約啦(❁´◡`❁) 名額有限,活動詳情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詢問~
  •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52441  號令
    修正公佈全文 11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外交及有關涉外業務,特設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外交關係發展之情勢研判、涉外政策之規劃、審議及協調。
               二、涉外政治、軍事、安全、通商、經濟、財政、文化、國際組織參與、
                   公眾外交及其他涉外事務之統合規劃、協調及監督。
               三、駐外機構之設立、指揮、督導,與其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涉外法律事務之研擬、解釋、規劃及推動。
               五、各國駐華機構與人員之禮賓規劃及執行。
               六、護照、簽證、檔案證明等領事事務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政策之規劃及
                   督導。
               七、國際新聞傳播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外交事項。
    
    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
               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5 條    本部設領事事務局,辦理執行護照、簽證、檔案證明核發及旅外國人急難
               救助事項。
    
    第 6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
               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部得委託特定團體處理涉外事務。
    
    第 8 條    本部得視業務需要,辦理無給職之無任所大使之遴聘作業。
    
    第 9 條    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適用原有相關法令之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第 10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11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