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執行17年〉性侵女兒10年 判3030年

    台中市太平區一名40多歲的男子性侵親生女兒長達10年,一審法官以其長年來每週性侵女兒1到2次,依連續犯判處他有期徒刑10年,但二審台中高分院改採「一罪一罰」原則,計算出該父性侵女兒超過358次,判處有期徒刑高達3030年,宣告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7年。

    判決書指出,85年間,該男子以紅酒灌醉9歲女兒性侵得逞,事後宣稱性交是疼愛她的方式,如女兒不從即毆打,其女在無法反抗下,長年成為父親洩慾工具,平均每週遭性侵1到2次不等。

    女兒就讀小六時,不願再被父親「疼愛」而拒絕,其父動輒打罵,還懲罰她不准吃東西,女兒曾向姑姑及父親同居人哭訴被性侵,但沒人相信她,姑姑說要帶她檢查,也不了了之,還認為是她自行進入父親房間,不能怪別人。

    95年間,19歲的女兒不甘長期受辱搬離住處在外租屋,偶爾回家探視家人。有一天,她表示有幻聽症狀,父親恫嚇她體內有「髒東西」,而其陰莖包皮內側有顆黑痣,可為其清除,只要射精在體內就能修補,又被父親性侵4次。

    全案經檢方偵辦後起訴父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檢方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認定該男子性侵女兒。

    高分院法官認為,其父在88年4月刑法修正前性侵女兒多次,以一罪論斷,判處他有期徒刑5年;從修法以後到95年6月,父親平均每週性侵女兒1至2次,以「罪疑宜輕」原則,只認定每週1次,總共354次,每次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在95年7月後,父親性侵女兒4次,由於當時她已成年,每次判處有期徒刑4年。綜合以上判刑,該男子共被判處有期徒刑3030年,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數罪併罰規定,合併之刑期必須在8年6月到30年之間,最後法官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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