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筆傷同學眼 判賠逾3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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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姓學生不滿吳姓同學向老師告狀,涉嫌拿原子筆丟同學,造成吳生右眼幾乎失明。高雄地方法院今天判決楊生和他的父母連帶賠償新台幣320萬4000元。全案可上訴。
    雄院判決指出,民國98年9月14日上課時,楊姓學生因不滿吳姓同學開玩笑向老師檢舉他上課不認真,拿原子筆丟吳生,筆尖劃過吳生的右眼球,造成角膜受損,經送醫進行縫合後,矯正視力只有0.02。
    判決書表示,吳姓學生家長以吳生眼球受損傷及視力,將造成未來勞動能力減損等理由提告和求償404萬元;楊生家長不否認小孩丟原子筆,但主張視力可以恢復,且求償看護、住院、精神慰撫等金額過高。
    雄院承審法官調查審理,依據醫院診斷報告書,證實吳生右眼視力受損,會影響勞動能力,判決楊生與家長連帶賠償320萬4000元。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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