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女不成強猥褻 男判賠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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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男追求在金融單位上班的黃女遭拒,今年4月趁黃女出門時,跟蹤、強抱黃女,隔著衣褲撫摸黃女胸部和下體,基隆民事法庭判男子應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50萬元。
    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今天指出,李姓男子5年多前因存款認識在信用合作社上班的黃姓女子,僅有數面之緣,但李男竟開始跟蹤黃女上下班,探得黃女住處,頻頻打電話到公司和住處騷擾。
    判決書中表示,李男今年4月21日上午8時侵入黃女住處,隱匿於3樓樓梯間,為了不讓人認出,將樓梯間電燈關掉,黃女自4樓出門,看到電燈關閉心生警覺,下樓發現李男隨即拿出防狼噴霧劑自衛。
    但黃女並未噴到李男,反遭李男抱住,雙方拉扯跌倒在地,李男趁勢扯開黃女外套扣子,並隔著衣褲撫摸黃女胸部和下體約30秒,黃女死命掙扎尖叫,李男才放手作罷離去。
    法官認定,李男違反黃女意願,對其加重強制猥褻行為,已造成黃女肉體、精神人格損害,今天判男子應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50萬元。

    資料來源:《中央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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