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在高速公路行駛時,若乘客離座上廁所,發生受傷事故誰該負責?法院認為離座行走乘客與緊急煞車的駕駛都有責,其中乘客自己要負起較多的責任。
目前法令 行駛中不得使用廁所
交通部路政司官員指出,國道客運班車上雖多設有廁所,但依目前法令精神,車輛在國道上行駛時,旅客應該是不得使用。但客運業者對此反應兩極,有人認為官員說法有爭議,也有業者已宣導旅客在國道上少用。
58歲的日本籍雜誌社社長出口龍彥7年前來台出差,搭和欣客運高層巴士要到桃園機場,車子行經高速公路南崁交流道附近時,出口龍彥到客運車下層上廁所,駕駛洪佳旺緊急煞車,出口龍彥未緊握車內鐵桿,致撞傷頸椎而全身癱瘓。最高法院採認鑑定結果認為,出口龍彥在車輛行駛中起身走動、缺乏警覺性是肇事主因,要負3分之2責任,昨判和欣客運和駕駛應連帶賠償614萬元及利息,其中140萬元強制險已領取,全案定讞。
出口龍彥案發後被送醫急救後,返回日本醫治,另跨國提出民事求償1842萬多元,其委任律師林俊雄昨日指出,出口龍彥因這場意外,目前僅頭部可以動,之前判決對於過失比例輕重的考量就極不服氣也倍感不合理與無奈,才會再提上訴,如今全案定讞,會在收到判決書後再轉告出口龍彥結果。
和欣客運總經理楊豐文指出,此案發生後,和欣開始宣導,在班車發車時,就透過車上廣播、司機播音,提醒旅客要繫好安全帶、減少走動。
駕駛洪佳旺則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被判刑5個月確定,洪佳旺的家人表示,很多年沒有聯繫,不知洪佳旺現在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