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家庭照顧假 初審沒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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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此為事假與家庭照顧假不同之處。

    家庭照顧假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堅持勞工應比照公務員每年有五天的有薪家庭照顧假,並進一步放寬請休條件;勞委會則堅持行政院版本,僅限天然災害發生時,政府機關宣布停課不停班,且家中有十二歲以下子女的勞工。朝野立場分歧,相關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

    民進黨立委田秋堇、陳節如、黃淑英等人認為,不應該限定只有照顧小孩才能請休,照顧家中失能老人、身障者也應納入,而且除了天然災害外,另再增納疫情等狀況,並比照公務人員,每年有五天的有薪家庭照顧假,不要一國多制。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強調,各國立法例都沒有有薪的家庭照顧假,台灣要走出第一步,但不可能一步到位,如果要比照公務人員,每年企業將多支出三百八十一億的人事成本。

    勞委會經邀勞、資、學、政四方代表討論後取得的公約數,就是僅針對夫妻都受私人僱用且有十二歲以下兒童的家庭,實施有薪家庭照顧假,以民國九十年至去年每年各縣市平均放颱風假日數○.三天估算,雇主只需增加約一億二千萬元成本,而且這已是資方「很勉強同意」。〔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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