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老闆莊恪名十一年前,向顏家旺承租北市松山路五百四十一巷的地下室經營「歡園」小吃店,約滿後雖未續約,莊仍按月繳租金一萬四千元,但顏家旺前年摔傷成植物人後,女兒顏麗華欲收回房屋被莊拒絕,因此打官司代父討屋,但台北地院認為,顏家旺約滿未續約仍照收租金,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判顏家敗訴,全案可上訴。 法官說,顏家住在小吃店樓上,十多年來不可能不知道莊恪名無權佔屋。顏麗華不願表示意見。 被批「不通情理」 莊恪名說:「不記得租約是一年還是二年?但約滿後每月都按時繳房租,也合法經營小吃店,顏家旺成植物人後,女兒不先協調就要收回,太不通情理了。」 不過顏家並非不能討回房屋,台北地院一名法官表示,房東要解決「不定期租約」收回房屋,除了房客符合《土地法》收回事由,唯一法定途徑就是先以存證信函通知房客收回自用,若房客拒絕,可打民事「返還房屋」訴訟解決。
【張欽╱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