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四年前頒布函釋,明令車輛裝設車牌旋轉器,不論有無使用一律開罰,女子韓韡辰(韡音同偉)就因機車裝「掀牌器」,被罰五千四百元並吊銷牌照,但台北地院定認定交通部函釋屬「法條解釋之誤認」,掀牌器只裝不用未違法,裁定撤銷罰單,韓女免罰。 仍可見到車號 二十六歲韓女今年三月騎機車行經北市林森北路,遭警攔查發現車牌裝活動式掀牌器,當場開單告發。韓女聲明異議,主張當時沒用這項設備規避查緝,且車牌沒裝在不該裝的位置上,警方仍可看到車號,並未違法。 全案仍可抗告 法官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定「車牌不得變造損毀、……裝置旋轉架、……使不能辨認牌號,如有污穢至不能辨識車號,應洗刷清楚。」顯示法條僅規範車主兩項義務:「車牌應掛於明顯位置」、「行進間車牌應保持清晰」,未規定不能裝掀牌器,只要不用就不觸法。法官說,警方過去都依交通部函釋,只要發現裝設掀牌器,一律開單告發,但交通部的函釋已超出法律授權範圍,裁定撤銷罰單。全案仍可抗告。【劉志原╱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