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老婆才送」 分手後拗不回名車

 

黃姓男子購買百萬名車「MINI COOPER」送曾姓女友,車子登記在曾女名下,2人分手後,黃某要求曾女返還購車款111萬餘元,高等法院認為車子是黃某贈與曾女,就算2人分手也無權要回,判決黃某敗訴定讞。
 
既是贈與 分手也無權要回
 
黃姓男子向法院提告主張,前女友曾姓女子曾向他借款122萬多元購買MINI COOPER,女方僅還款11萬餘元,剩餘車款111萬1955元未償還,2人99年吵架分手後,曾女曾提及願意歸還剩餘車款,或把車交給他使用,事後卻不告而別,未還錢也沒交車子。
 
男方辯不會送一般人名車
 
判決指出,曾女主張名下MINI COOPER是前男友黃某96年9月送她的生日禮物,不是她向對方借錢買的,車輛買賣都是黃某與車商交涉,她當時存入黃某帳戶的11萬6545元,是賣掉舊車的款項,用來清償買車借款的一部分,且帳戶是由2人共用,她並未向黃某借款買車。
 
合議庭認為,男女朋友間常因情愛互贈物品,本案黃某曾傳簡訊給曾女指:「那時把妳當老婆的身分才買的,我有可能送一般人一台100多萬元的車當生日禮物?」加上黃某曾在庭訊表示,買車時認為婚後財產共有,當時沒想過跟女方要錢,顯見本案車輛應是男方贈送,一審士林地院也判黃某敗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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