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之女燒炭亡 「賣出前免賠房東」

李姓女子的女兒兩年前在租屋處燒炭自殺,馬姓房東認為房子變凶宅,房價至少下跌100多萬元,要求李女賠償156萬餘元;台北地院判決房東敗訴,理由是還沒售屋、 房東預估房屋成凶宅會使房價下跌,屬抽象而非具體損失,本案還可上訴。
 
法官認為:沒賣就沒損失
 
判決指出,房東認為李女和女兒來租房子,害他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的房屋變成凶宅,以後沒人敢租;李女身為母親,未盡注意義務、疏於照顧女兒,才會發生不幸事件,應賠償損失。
 
李女主張女兒因罹患恐慌症才會燒炭自殺,案發前她常帶女兒看病,已盡監督義務。女兒自殺是為了結束生命,不是故意要害房屋貶值,且房屋完好無損,未侵害屋主權益,拒絕賠償。
 
法官贊成李女見解,認為李女的女兒雖在屋內燒炭自殺,但房東預估房屋變成凶宅,將造成房價下跌,屬抽象而非具體損失;且本案自殺事件未故意侵害屋主的財產,房屋也未受損,依民法規定無法索賠,判決房東敗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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