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躁鬱症尋短 屋成凶宅不須賠

 

邱姓男子因患有躁鬱症的陳姓女友在邱家自殺,房子變凶宅,提告向死者母親求償。高院審理,認為死者因精神不穩自殺,沒有侵害邱男財產權的故意,且邱男沒要賣屋,判決不須賠。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原在台大醫院擔任護理師的陳姓女子,民國98年9月間在新北市新店區住處,自行施打藥物自殺身亡。將房屋提供陳女借住的邱男,不滿房屋成了凶宅,房價因此下跌,因而提告向陳母求償。
 
法院一審時,法官認定陳女在邱男屋內自殺,造成房屋價值損50%,判決陳母應賠償邱男新台幣443萬元。陳母不服,提起上訴。
 
陳母主張,房屋並沒有完成任何實際交易,事實上並未造成邱男損害,且陳女和邱男已論及婚嫁,是事實上的夫妻關係,邱男對陳女應有保護義務,且陳女有多次自殺未遂紀錄,邱男卻疏於注意,房屋成為凶宅,邱男也有責任。
 
高院合議庭審理,根據陳女留下的遺書,表示願將名下位於高雄的房子及200萬元保險金全贈予邱男,合議庭認為陳女決定自殺時,並沒有侵害邱男財產,導致房價貶損的故意;此外,合議庭根據陳女醫院診療紀錄,發現陳女患有躁鬱症,並有多次自殺紀錄。
 
合議庭認為,陳女因患有精神疾病,自殺前精神不穩,無法注意到自殺將損害邱男的房屋價值,且邱男並未將房屋賣出,沒有造成房價貶損的實際損害,因而改判死者母親不須賠償。全案可上訴。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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