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給妻女生活費 夫判付九百萬

林姓男子婚後赴大陸經商,10多年來沒支付妻女家中開銷,遭妻子提告,林男還反指妻子收入比他優渥。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判決林男應給付妻子新台幣約900萬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林姓男子與范姓女子於民國82年結婚,86年生下1女,但范女提告指出,林男從85年赴大陸經商後,鮮少返台,也沒支付家中開銷,10多年來由她獨力負擔。
 
范女主張,林男名下至少有內湖與汀洲路上的兩筆不動產,市價合計超過3000萬元,且林男91年度的銀行利息所得超過55萬元,推估當時林男應有數千萬存款。
 
范女指出,先前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曾在判決中評估林男應負擔家中生活費比例的3/4,因而提起本件訴訟,要求林男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付從85年到98年的家庭生活費897萬餘元。
 
林男則向法院主張,范女92年退休前原在航空公司任職,經濟狀況優渥,自己收入不如范女,范女也從沒支付他在大陸的費用。林男指出,97年發生金融海嘯後,至今沒有收入,名下房產都是父母出資購買,且扶養子女是母親應盡義務,主張自己不須賠償。
 
雙方的離婚訴訟,法院已判准離婚,並將女兒扶養權判給范女定讞。
 
范女提告要求生活費部分,台北地院審理,法官審酌林男曾在離婚官司中,曾坦承沒有每月固定給范女費用,且林男無法提出支付家中雜支的證據,採信范女說詞,判決林男應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付從85年到98年的家庭生活費897萬餘元。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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