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的張姓男子被指控猥褻3名女子,但警方在被害人指認前,先提示錄影帶等畫面給被害人觀看,再提供張某照片供其指認。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此一指認已有瑕疵,再加上犯罪現場有一只嫌疑人所遺留的塑膠拖鞋,張某根本穿不下,法官在罪證不足下,判處張某無罪。
判決書指出,25歲的張姓男子被指控在98年7月間,於苗栗市前後對3名女子襲胸,甚至意圖性侵未遂,檢方偵辦後,依強制猥褻罪嫌將他提起公訴,但苗栗地院審理之後,認為罪證不足而判處他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法官發現第一位受害女子在98年8月25日於警局製作筆錄前,就直接說出:「因受到張XX性侵害未遂而製作筆錄」,但被害人與張某並不認識,被害人為何能直接說出嫌犯姓名?
第二位受害女子也在製作筆錄時直接說出張某姓名,並表示在多年前見過嫌犯,並聽「朋友的朋友」說過其姓名,因能記得其姓名。但法官質疑被害人單憑數年前見過一面,就能記住其長相,又是聽「朋友的朋友」說過其姓名,卻忘記這位「朋友的朋友」的姓名,與常情不符。
至於第三位受害女子則是看見一位戴口罩的微胖男子,而嫌犯的面貌只能確定是「單眼皮、眼睛小小的、理平頭」,事後卻能明確指認此嫌犯是張姓男子,法官認為此指認的憑信性極低。
判決書指出,警方在被害人指認前,先提示錄影帶等畫面給被害人觀看,再讓被害人指認張姓嫌犯照片,使得被害人產生「標籤印象」,其指認已有瑕疵。另外在第一位被害人的住處,有一只嫌疑人所遺留的塑膠拖鞋,而檢方偵辦時,也要求張某穿上,但他的腳掌太大,根本穿不下。因此法官認為張某涉案的罪證不足,判他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