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北市金山南路某公寓莊女,不滿一至三樓住戶在共有法定空地增建建物,且三樓住戶王男還在樓梯間設置鞋櫃及堆放雜物,因此提告要求拆除並支付相當租金的不當得利共八十七萬餘元。台北地院昨認定法定空地有分管協議不必拆,但王在樓梯間擺鞋櫃及雜物,有危害公安之虞,判須移除。
莊女樓梯間設鐵門 莊女六年前買下四樓房屋後,在四樓樓梯間設鐵門,三樓屋主王男無法上頂樓清洗或修理水塔,提告要求莊女須拆除鐵門。王妻說,莊女敗訴後,反控他們佔用法定空地蓋屋、佔用樓梯間擺放鞋櫃與雜物。法官認為,法定空地增建經原共有人同意分管,且莊女也有增建,無權要求拆除並收租,但王男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移除鞋櫃、雜物。 王妻昨說:「鞋櫃與雜物是前屋主設的,已移除。」她表示,曾兩度因水塔故障無法上樓修復,被迫全家住旅社洗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