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地方法院日前對酒糟清理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金酒公司前總經理王毅民依「履約能力」而非「報價高低」選擇清運公司,並無損金酒公司利益,判決無罪。特別的是,法官在判決書裡,罕見的以「是否不免流於擅斷、掌握國家刑罰權力者之傲慢?」等強烈的字眼,質疑檢方提起公訴的理由。
不過一審法官表示,判決書內容是對「所有司法人員的期許」,並非針對檢方;金門地檢署表示,對法院的見解表示尊重,關於院方的判決,社會自有公評,已在昨天提起上訴。
縣營金酒公司生產高粱酒的殘餘物酒糟,雖屬製酒後端生產的廢棄物,每年數十萬噸的產量,是清運業與飼料業眼中的生財標的。
被告縣營金酒公司前總經理王毅民、總務室助理管理師黃壽桂,辦理96年度酒糟清理標售案時,分別擔任評選委員會之召集人、招標作業承辦人,被檢方以私下通知競標廠商更改報價,造成公司損失近4000萬元,涉及刑法背信罪起訴。
一審法官認為,酒糟清理標售作業分初、複審,「價格的合理性」僅是初審項目,王毅民於3家通過初審後,基於有前車之鑑,考量廠商執行合約的清運能力,才通知調整價格,3家入圍廠商也才自行調高每公噸清運價格。
法官表示,公訴人認為評審委員棄由每噸200元增至300元的A廠商,選擇15元增至103元的B廠商,導致金酒公司損失,若由A廠商得標每公噸可多獲利197元,以招標20公噸為例,就損失近4000萬元;但實際得標的B廠商,每公噸也可讓金酒公司獲利88元,並未讓金酒公司虧損。
法官在判決書列舉對公訴人意見不可採的理由中,對檢方據以認定評選委員顯然有偏頗、內定廠商情形,質疑「是否不免流於擅斷、掌握國家刑罰權力者之傲慢?」甚至「僅國家司法機關人員縱然端坐高堂之上,尚不宜自詡明鏡高懸而沾沾自喜…。」等字眼,引發矚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