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占春被控洩密案 無罪定讞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周占春被控洩密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維持一審無罪判決,認定該案檢舉人並非證人保護法保護的秘密證人,檢舉人的真實姓名、檢舉筆錄,對被告、律師而言並非秘密,全案定讞。

本案起因於民國98年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接獲一名民眾檢舉男子盧俊華涉嫌種植大麻,海巡署請檢方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當天值班法官周占春看完偵查卷證後,核准發予搜索票,但未將檢舉人的身分資料重新彌封,全案起訴後,律師在閱卷時因而看到檢舉人身分、轉告被告後,盧俊華遂對檢舉人施以恐嚇。檢方後來依過失洩密罪起訴周占春、及書記官劉麗英。

周占春在法庭上主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應執行保密作業的適用對象僅限於查緝機關及單位,且偵查機關在本案中,並未要求依證人保護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將檢舉人列為保密資料,法院作為並未違法。

一、二審法院審理後都認為,本件的檢舉人並未適用證人保護法保護的檢舉人或證人,而限制被告、辯護人的閱卷權,可達到剝奪訴訟資料的取得可能,進而實質妨害被告的攻擊防禦,應以法律位階或授權明確,才可限制律師的閱卷權,在本案中並未有明確法律規定可限制律師取得檢舉人資料。

法院判決並指出,周占春在核准發予搜索票後,即將卷交由書記官保管,在書記官保管期間,並未有其他人閱覽卷證,即使他未彌封檢舉人資料,也沒有洩密的行為。何況本案的檢舉人資料並非應保密事項,當然不構成洩密罪,全案判決無罪定讞。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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