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罵女友公廁 男判賠8萬

 

台北市1名梁姓男子與女友感情生變,憤而在女友部落格上貼文稱她是「公廁」,還傳簡訊揚言要把她裸照刊登在臉書上。法院認定梁男侵害女友名譽權、自由權,判決賠償8萬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台北市1名梁姓髮型設計師與葉姓女顧客交往後,因感情發生糾紛。民國98年間,梁男憤而在葉女部落格上留言,指稱葉女是「公廁」、「她來者不拒,認清這個女人吧」等語,貶低葉女名譽。
 
數月後,梁男又連續傳簡訊給葉女,「你忘了我手機中有好多你的自拍!這樣你在facebook會很紅喔」,揚言要把葉女裸照刊登在臉書上,導致葉女心生恐懼,連續半年嚴重失眠就醫,憤而告上法院。
 
梁男辯稱,葉女多次劈腿,一時情緒衝動才會口出惡言,但沒想到這樣算是恐嚇。刑事部分,法院依公然侮辱罪、恐嚇罪判梁男拘役55天,得易科罰金。
 
葉女認為自己名譽受損,再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審理認定梁男侵害葉女名譽權、自由權,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審酌兩造學經歷,判決梁男賠償葉女新台幣8萬元。全案可上訴。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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