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6.29修正船員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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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3871  號令修
    正公佈第 51 條條文
    
    第 51 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退休:
               一、在船服務年資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在船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者。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強迫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受監護、輔助宣告者。
               三、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者。
               年滿六十五歲船員,合於船員體格檢查標準,得受僱之。
               本法施行前之船員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本法施行前之海商法
               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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