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脫褲入鏡PO網 不妨害名譽?

 

麻辣鍋店員工張家銘趁同事洪汶義不注意,強行將他的褲子脫下,並由另名同事吳秀蓁持DV錄影機拍攝,上傳到網路上讓其他人欣賞,洪男怒而告對方妨害自由及妨害名譽;高雄地檢署偵結,認為僅構成妨害自由罪,不構成妨害名譽罪。
 
去年八月一日中午,高市「鍋大爺蒙古麻辣鍋店」員工張家銘(十九歲)與洪汶義在廚房工作,張男竟趁洪男不注意之際,強行將他的長褲脫下,露出裡面的內褲,這時另名女員工吳秀蓁(卅二歲)持錄影機拍攝,過程約十七秒。
 
當時洪男顧慮到同事情誼,並未當場翻臉,在一陣鼓譟氣氛下不了了之;沒想到隔天凌晨,張男將影片傳送到臉書及YouTube上,洪男覺得自尊心受創,因此控告張男、吳女妨害名譽及妨害自由。
 
不過,張男宣稱當時要上傳影片之前,有經過洪男的同意,當時上傳到YouTube與臉書是同一個動作,一起上傳。
 
洪男則說,一開始以為只是好玩,笑一笑後有同意上傳,但傳到YouTube時他不知道。
 
檢察官昨偵查終結,認為洪男同意將影片連結到臉書上,與連結到YouTube上屬於同一個動作連貫而成,無法分割處理,告訴人也表示同意,難以認為張男故意犯罪,因此不構成妨害名譽。
 
另外,案發地點在廚房,不是公開場所,不構成公然汙辱,張男、吳女僅觸犯妨害自由之強制罪,向高雄地院申請簡易判決。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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