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建頂樓出租 違法判拆!

郭姓女子購入北市民生東路一處公寓五樓,向其餘住戶要求擴建頂樓違建為分租套房遭拒仍擅自動工,住戶告上法院。台北地院認為,頂樓屬全體住戶共有,雖郭女負擔公寓清潔費作為回饋,但無法證明取得全體住戶同意,判決應拆除違建,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女九十六年間買下該公寓,由丈夫出面與其餘住戶協商,表示希望能擴建頂樓原有的違建,將原本四房建物擴建成六個分租套房,並承諾負擔公寓清潔費作為補償,但住戶擔心影響房屋結構,並未同意。住戶主張,郭女趁住戶疏於防範,在九十八年五月間快速動工,將違建增建規畫成六個衛浴套房,並擴建成辦公室、庫房及套房出租,還將樓頂平台入口處的大門加鎖,嚴重侵害住戶權益。

郭女稱她負擔公寓清潔費長達三年,住戶都沒意見,足證住戶同意,但法官認為,郭女將違建規畫成六間套房出租,造成公寓出入人口複雜,郭女負擔每月清潔費本屬應該,不得作為住戶同意她搭蓋違建的證據。法官認定,民法規定頂樓平台所有權屬大樓全體住戶共有,不能因為住戶多年隱忍,就推論為默示協議。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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