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6.01修正水利法條文
  • 台中地區-4/8(二)14:00~17:00,免費與律師現場諮詢開始預約啦(❁´◡`❁) 名額有限,活動詳情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詢問~
  •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11011  號令修正
    公佈第 91 條條文
    
    第 91 條   毀損或竊盜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之建造物或器材或其他水利設備者,
               除限令修復或賠償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
               罰金。
               因前項毀損或竊盜、以致釀成災害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
               且危害多數人之生命財產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