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5.11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90951  號令修
正公佈第 3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31 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
           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
           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
           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
           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
           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
           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
           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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