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受傷證據不足 保母判無罪

 

台北市賴姓保母及黃姓男子受託照顧林姓嬰兒,被控因不慎撞及、搖晃嬰兒,導致嬰兒頭部出血、疑似得嬰兒搖晃症等傷害。法院認定無過失事證,判決賴女、黃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公布的判決,33歲領有專業證照的賴姓保母與黃姓男子,民國97年12月起受託在家照顧嬰兒。98年2月間,因嬰兒哭鬧,賴女安撫、搖晃嬰兒後,發現嬰兒身體發軟,緊急送醫急救。
 
醫生發現,嬰兒頭部外傷,患有急性硬腦膜下出血症等。嬰兒的家長認為賴女疏未注意,不慎撞及或過度搖晃嬰兒頭部,才會導致嬰兒受傷,到法院提起告訴。檢方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賴女、黃男。
 
賴女稱,她不是24小時照顧嬰兒,嬰兒當天早上8時被家長送來托育,喝完奶後就一直哭鬧,之後才發現嬰兒全身癱軟,嬰兒頭部受傷很可能是送來托育前在家發生的,主張自己沒有過失。
 
法院審理時,傳喚醫生及調閱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鑑定,發現造成嬰兒腦部出血的時間點,估計為送醫前8到12時之內都有可能發生,認定無積極證據能證明嬰兒受傷是在保母家所造成,判決賴女、黃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資料來源:《中央社》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