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佈前,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雖未合併辦理,但其聲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認定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本院釋字第一九三號解釋應予補充。
關於本院大法官解釋憲法對於個案之效力,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 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旨在使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結果,於聲請人有利者, 得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又依本院釋字第一九三號解釋意旨,如同一聲請人又數案發生同一法令牴 觸憲法疑義,於解釋公怖前已先後聲請解釋,雖未經本院合併辦理,但其聲請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 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上開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而為解釋效力所及.惟於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之 案件作成解釋公怖前,不同聲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而未經合併辦理者,如其聲請符 合法定要件者,其據以聲請之案件,是否亦可適用上開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本院釋字第一九三號解 釋尚未明確闡示,自有補充解釋之必要.為貫徹上述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九三號解釋使聲請人得 依法定程序救濟之意旨,且基於平等原則,對均於解釋公怖前提出聲請且符合法定要件之各聲請人 ,不應予以差別待遇,故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怖前,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 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雖未合併辦理,但其聲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認定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 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 「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 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本院釋字第一九三號解釋應予補充.另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 條第二項之規定,係依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解釋意旨所為之具體規定,同一聲請人 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而聲請之各案件,固得依本院釋字第一九三號解釋旨加以適用.即不同 聲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而於解釋公怖前聲請解釋,且符合聲請法定要件之各案件,自亦 有本號解釋之適用而得提起再審之訴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