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再犯之虞性侵犯出獄 公告姓名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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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防範有再犯之虞的性侵犯出獄後再犯案,內政部今年1月已參照美國「梅根法案」,提出性侵害防治法修正草案,95年6月底前犯案的性侵害加害人,出獄後經鑑定評估有再犯之虞者,由法院裁定公告其姓名、照片與判決要旨。
     
    修正草案參照美國梅根法案
     
    美國梅根法案是1992年密西根州7歲女童梅根遇害後於1994年訂定,規定「性侵兒童」加害人刑滿出獄後必須向政府通報其居住地與工作地點,提供社區民眾查詢,但各州作法不盡相同,有些州是警察局公布照片、姓名,有些州上網公告,最嚴厲者則是直接在性侵害加害人的「住家門口」張貼告示。
     
    內政部性侵害防治法修正草案條文規定,95年6月底前犯案的性侵害加害人出獄、經鑑定評估有再犯之虞者,由法院裁定公告其姓名、照片與判決要旨;但是95年7月後性侵害加害人,因可強制隔離治療,則不公布其姓名等資料。
     
    內政部長江宜樺昨天在立法院表示,由於95年6月底前犯案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不適用刑法的受刑後強制治療規定,因此才希望加強社區監督力量,但犯罪時未滿18歲的加害人並不適用。
     
    但司法院提書面意見認為不應由法官裁定,應由檢察官許可,目前修法草案仍在行政院審議中,尚未送交立法院。
     
    17性侵犯行蹤不明 2人通緝
     
    另外,根據現行「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僅規定服刑期滿的性侵犯應於出獄後「儘速」報到,但根據警政署統計,從95年4月15日至100年3月28日,應完成登記報到人數共1698人,準時完成有1604人,未完成登記報到有94人,這94人中,有77人警方已掌握其行蹤,但有17人則是行蹤不明,其中有2人已被發布通緝,警政署已要求全力協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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