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凶宅賣屋 法院判還購屋款

 

廖姓女子在民國95年賣新北市板橋區的房子,遭買家發現房屋為凶宅而退訂。廖女去年故技重施,隱瞞事實賣屋,遭另1買家提告。高院判決廖女要將購屋款全數還給買家。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廖姓女子在民國95年賣新北市板橋國泰街的房子,被買家查出曾有女子因感情糾紛,在屋內燒炭自殺,嚇得退訂。廖女去年1月間故技重施,又找上房屋仲介賣屋,1名王姓男子購屋付了新台幣160萬元後,經鄰居告知,才發現房屋為凶宅。
 
 王男認為廖女惡意隱瞞房屋為凶宅的真相,氣得告上法院。法院一審認為,廖女當初賣房子時未盡告知義務,且應負擔房屋的「瑕疵擔保責任」,判決廖女還王男160萬元。
 
 廖女不服上訴至二審,高院仍維持一審認定,判決上訴駁回,廖女須將160萬元還給王男。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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